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簡宏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43,193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簡宏凱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與債權人訂立額度型貸
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
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
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
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
本金債權:239,943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
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
計未收利息共3,05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11月2
6日起,以本金239,943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
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
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遲
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債權人依本契約貳、其
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
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
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
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
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39943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968-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