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55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10、
11、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瑞英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李繼緯 住○○市○○區○○路00號8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已具體指明標的為債務人對第
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該執
行標的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所在地(第三人所在地)在臺
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
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TYDV-113-司執-130554-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