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盧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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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50號 原 告 王儷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東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4-12-23

CSEV-113-旗補-150-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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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6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傅春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4-12-23

CSEV-113-旗補-167-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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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5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闕正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4-12-23

CSEV-113-旗補-154-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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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曾詠幃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5元【計算式: 請求給付之數額11,750元+起訴前從113年8月1日至起訴前一日11 3年11月17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75.45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4-12-23

CSEV-113-旗補-165-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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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5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沐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4,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4-12-23

CSEV-113-旗補-153-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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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6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榕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3,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4-12-23

CSEV-113-旗補-166-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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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55號 原 告 曾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振興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4-12-23

CSEV-113-旗補-155-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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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管理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富貴天第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韋達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國堂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99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4-12-23

CSEV-113-旗補-162-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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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林婉嫆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煒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4-12-23

CSEV-113-旗補-173-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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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7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玉蘭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64 5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30,000元+起訴前從113年3月10 日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1月21日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14,645 .4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應再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2024-12-23

CSEV-113-旗補-170-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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