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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5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鄭勝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8954-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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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江育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江育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 民國113年08月27日止累計85,355元正未給付,其中80,26 4元為消費款;3,959元為利息;1,13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09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0264元 江育陞 自民國113年08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96-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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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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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燕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黃燕飛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5 日止累計58,445元正未給付,其中54,218元為消費款;2,12 7元為循環利息;2,1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1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4218元 黃燕飛 自民國113年09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106-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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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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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6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呂承謚 債 務 人 許瑞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肆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8967-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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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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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9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江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玖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暨交易手續費 新臺幣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8999-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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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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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9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佳君 債 務 人 熊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8996-202410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江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伍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志雄於民國113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09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9月26日止累計339,219元正未給付,其中320,000元為本 金;18,51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江志雄於民國112年07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04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0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9月26日止累計286,358元正未給付,其中273,461元為本 金;12,011元為利息;8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11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0000元 江志雄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3461元 江志雄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07%計算之利息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110-202410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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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4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詹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0863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4,16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Y10863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844-2024100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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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2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宏立 債 務 人 朱俊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724-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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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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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6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陳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肆佰零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 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661-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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