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督促程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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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0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沈毓秋 債 務 人 劉翔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 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04-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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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江武昌即江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柒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江武昌即江俊宏於91年06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 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 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 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 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81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2183元 江武昌即江俊宏 自民國98年09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43518元 江武昌即江俊宏 自民國96年11月0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811-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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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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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呂宛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參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宛璇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2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9月23日止累計292,321元正未給付,其中276,687元為本 金;15,63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8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6687元 呂宛璇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9%計算之利息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890-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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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0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賴伯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伍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 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伯豪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 款期間自111年5月1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 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 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801-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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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翁碩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翁碩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12日止累計41,108元正未給 付,其中39,359元為消費款;1,249元為循環利息;5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87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160元 翁碩培 自民國113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6199元 翁碩培 自民國113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876-2024100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名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名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15日止累計43,769 元正未給付,其中40,041元為消費款;2,270元為循環 利息;1,45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88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041元 李名傑 自民國113年0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877-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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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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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2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宏立 債 務 人 彭逸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727-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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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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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255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 務 人 蔡安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7255-20241001-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吳岱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8905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06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389054。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825-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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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6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冠豪 債 務 人 蔡葦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666-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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