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冠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6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3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冠龍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0月27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2,013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
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
十五。利息計算:113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
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135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
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
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
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
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
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
件:如附件
SLDV-113-司促-14680-2025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