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聲請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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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志吉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志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志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5月、4年2月 確定,並於民國107年7月3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 113年10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047號),爰依 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4-10-09

KSDM-113-聲保-193-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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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耀陞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耀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耀陞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6月確定,並 於民國111年6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0月 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9、664號),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4-10-08

KSDM-113-聲保-194-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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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炳宏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炳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炳宏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5年1月確定,並 於民國104年8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0 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08號),爰依法聲請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4-10-08

KSDM-113-聲保-185-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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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有德 上列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有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有德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3月確定,並於民國112 年1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9月30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37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4-10-08

KSDM-113-聲保-182-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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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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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冠華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冠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顏冠華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年確定,並於民 國105年7月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0月4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4-10-08

KSDM-113-聲保-188-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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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啟堂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啟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翁啟堂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9月、12年5月 確定,並於民國102年8月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 13年10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8號),爰依法 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4-10-08

KSDM-113-聲保-184-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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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志偉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蘇志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年4月確定,並 於民國109年9月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0月 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263號),爰依法聲請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4-10-08

KSDM-113-聲保-189-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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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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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雪琴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雪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雪琴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9 年7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0月4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5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4-10-08

KSDM-113-聲保-196-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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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學謀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學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學謀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4月、8月確 定,並於民國106年5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 3年10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139號),爰依法 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4-10-08

KSDM-113-聲保-186-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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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喜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建喜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4月12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0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 度審金訴字第24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4-10-08

KSDM-113-聲保-190-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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