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志吉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志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志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5月、4年2月
確定,並於民國107年7月3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
113年10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047號),爰依
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KSDM-113-聲保-193-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