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12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被 告 吳宙蒲
吳靉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
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合意約定以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第18條所
載內容即明,從而,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
被告吳宙蒲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期間,邀同被告吳靉蓉為
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申請就學貸款6筆;雙
方約定,利息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倘
借款人未依約攤還本息,除喪失期限利益,並應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改按原告就學貸款利率加碼1%計算利息,且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
應按上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應按上開借款
利率20%加計違約金。因被告吳宙蒲嗣未依約攤還本息,尚
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未償,而被告吳靉
蓉為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故原告乃
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
三、被告答辯:
吳宙蒲遭崇右影藝科技大學(下稱崇右大學)開除學籍,故
原告應向崇右大學索要溢收學費方符事理;且吳宙蒲既遭開
除而未畢業,則吳宙蒲當然無法投入職場,遑論工作賺錢並
予償債;況原告明知被告欠缺還款能力,猶允貸款亦屬貪婪
,且原告承辦人員亦未告知每期應付金額究竟為何。
四、本院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等件
為證;且為被告之所不爭,堪信為真。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
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
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
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
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定。且連帶債
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
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承前,兩造已就本件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達成相互意思表示
之一致,故兩造間之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契約即為成立,被
告應受契約拘束承擔清償貸款之責任;至於「吳宙蒲能否順
利畢業」、「崇右大學有無溢收學費」、「吳宙蒲能否工作
賺錢」、「被告有無清償資力」等諸事,則與「原告請求有
無理由」渺無相關,是被告一再攀扯他事以圖免責,俱屬強
詞奪理而非可取。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100元,此外核無其
他費用之支出。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4,100元由敗訴
之被告連帶負擔,併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
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
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本件係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① 292,764元 自113年6月30日 至113年11月18日 1.775% 自113年7月31日 至113年11月18日 0.1775% 自113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 2.775% 自113年11月19日 至114年1月30日 0.2775% 自114年1月31日 至清償日 0.555%
KLDV-114-基簡-120-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