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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58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羅士記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1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184,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073,344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1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1 84,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1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2,073,34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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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47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李文賢 李銘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84,240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6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8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84,24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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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90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陳立欣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89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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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0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相 對 人 蔡志坤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1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5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6月16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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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69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羅筠蕎 陳淑玲 吳進樹 吳坤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2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816,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28,320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20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816,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2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628,32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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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92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陳昰丞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79,895元,其中之新臺幣134,91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79 ,895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134,919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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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563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相 對 人 涂淇傑 唐曉丹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4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27,489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45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3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1,130,531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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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84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陳祐詳即陳奕豪 蔡宜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5月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6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29,848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5月7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65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329,84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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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79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周奇坤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3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67,500元,其中之新臺幣60,62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30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7, 5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60,62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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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33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莊翔瀚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1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91,34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9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1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91,347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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