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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洪敏榮 代 理 人 謝建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洪敏榮自民國114年1月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依本條 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至少新臺幣(下同)1,489, 000元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聲請人復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清 算等語。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 告)回覆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 是聲請人之債權人為資產管理公司而無金融機構,即不適用 前置程序,其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經查: ㈠、關於聲請人收入部分,聲請人無工作,每月僅領有勞工保險 老年年金給付9,404元及國民年金43元,有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函及領取補助款存摺影本可稽,堪信屬實。至聲請人現在 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費用7,961元,雖未提 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低於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 規定,以114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 計算之數額即18,618元,洵堪採信。 ㈡、基上,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僅餘1,443元( 計算式:9,404+43-7,961=1,443)。至聲請人名下固有土地 ,有前引財產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佐,本院審酌上 開不動產於未變價前難認聲請人得用以清償債務。而聲請人 積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達8,748,073元,有債權人合 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可考,堪認聲請人確有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有清算之原因。 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 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聲請人聲請 本件清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清算,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爰裁 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2025-01-08

PTDV-113-消債清-66-20250108-1

消債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啓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所提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大於目前每月收入,何以負擔 債務之清償?並說明聲請人於進入更生程序後每月可負擔還 款之數額及計算方式、是否調整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數額?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提出113年8月至12月份之薪資單、獎金明 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 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 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 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如目前每月收 入低於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111年度517,840元、112年度   594,563元之月平均收入原因為何? 五、請陳報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 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七、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八、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 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1 年1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附)。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2025-01-08

SCDV-113-消債更-223-20250108-1

消債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可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5,1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進入更生程序後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及計 算方式?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提出113年7月至12月份之薪資單、獎金明 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 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 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 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如目前每月收 入低於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111年度475,813元、112年度   682,588元之月平均收入原因為何? 五、請陳報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 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七、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八、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 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1 年1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附)。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聲請人家庭親屬狀況。又聲請人陳報目前須扶養父親 及協助父親扶養奶奶,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 證以釋明其父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並 請提出聲請人父親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並陳報受扶養親屬奶奶之身份證字號。 十一、請說明是否於已積欠債務後,購買Apple iPad10 64G、緬 因貓、銀加奶油三花貓、棕虎斑緬因貓等商品?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2025-01-08

SCDV-113-消債更-224-20250108-1

消債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晏彤 代 理 人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 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 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下列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許瑞女等2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如 為軍公教人員則無需提出)、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提出新申請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 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受僱他人,每 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遭強制執行 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 現在職證明(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 切結書代替)、更生聲請前二年(即111年8月13日起,下同) 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 、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若已提出則無庸再 提出,若無法提出應說明理由);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 作,如有,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㈥若目前每月薪資或工作所得未達最低工資(114年度為28,590元 ),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最低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  ㈦說明受扶養人許瑞女之扶養義務人(指法定之扶養義務人,非 僅指實際負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身分關係,聲請人給付扶 養費之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身分關係應以戶籍謄本為 證;聲請人給付扶養費如係匯款,提出匯款證明,如係現金交 付,應由受領人出具證明文件)。  ㈧提出111年8月13日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許瑞女等2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 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 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㈨說明111年8月13日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許瑞女等2人是否 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補助、兒少補助、老農津貼、重陽敬老禮金、老人津貼等)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 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許瑞女等2人之「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更生聲請前二年平均 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金額 、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單質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碼、質借金 額;若有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 人)為他人,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後 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資料。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許瑞女等2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 、股票、債券、ETF、其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投 資之金額為何?並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 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許 瑞女等2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該公司申 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更生聲請前 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 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 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許瑞女等2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 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定期存款、汽機車、珠寶金飾 、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 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 、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 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 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 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提出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相同廠牌、出廠年月、型式、 排氣量車輛之二手車價(得以網路二手車網站查詢資料為佐) 。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陳報平均每月必要支出為20,877元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 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3項規定,應就各項支出提出證明 並說明必要性(尤應說明為何名下無汽車卻支出汽車燃料稅、 退撫金應屬儲蓄性質支出而仍係資產,為何列為支出)。 依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所 載,聲請人於112年6月27日貸款購入35萬元之香奈兒包包1個 ,應陳報聲請本件更生時該包包之二手價及提出保卡正反面影 本。 說明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扣繳單位為「超 級生技實業社」,所得類別為「執行」、格式註記為「9A-90 」之所得7,630元,係從事何項勞務或業務之所得、113年度是 否仍有該項所得,如有,則所得金額為何。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

2025-01-08

ULDV-113-消債更-182-20250108-1

消債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 債 務 人 吳嘉國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一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二至十七項所 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振州 附表: 一、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5,0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 退還)。 二、提出聲請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債權人清冊( 均勿用影本代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 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 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 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 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 明上揭事項。 四、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2年臺 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 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五、提出聲請人之長子吳銘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長子吳銘家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 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 含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長子吳銘家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 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11月15日 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 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 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八、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 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 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有無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 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如有,請逕向 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 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長子吳銘家是否有投資基金、 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 在價值之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長子吳銘家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 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 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 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 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十一、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其長子吳銘家,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 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定期存款、汽機 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 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 註明。 十二、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 十三、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 十四、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 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 、為他人提供擔保、贈與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 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十五、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 債權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 (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 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六、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 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十七、說明聲請人目前收入低於支出,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 人之更生方案為何(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 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有無可 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 之人? 十八、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 實記載補正,所提資料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 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 務之真意與誠意。

2025-01-08

ULDV-113-消債更-171-20250108-1

消債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魯若雲 代 理 人 謝佳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件:  一、郵務送達費:   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4人×10份×51元=2,04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 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 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3人, 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 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     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 原因、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 ,以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餅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補正聲明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 部及他項權利部,缺一不可)。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行車執照。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 年1月起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證券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 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 )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投資人開立帳戶 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 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等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算前2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 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 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 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㈤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型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 ,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 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11 年7月起至113年7月止)」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即自1 13年7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 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租屋補助補貼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 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聲請人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無收入,但聲請人未屆法定勞工強 制退休年齡,仍為有勞動能力之人,應可提高工作收入,請 說明每月收入低於基本工資之理由。  ★請補正聲請人陳報子女每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10,000元之詳 細情形,並提出該名家屬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以及聲請人接受此項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11 年7月起至113年7月止)」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即自1 13年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必要 生活支出,是否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 算?  ㈡倘聲請人以高於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 即應詳列聲請算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每月必要 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 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 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提出 「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 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 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 內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 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 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㈢必要支出含膳食、家庭生活費用(水電瓦斯電話費等支出)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就診、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 支出之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聲請人所有必要支出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 發票等,並不以此為限)。  ★依聲請人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無收入,扣除聲請人聲請清算前 2年必要支出後已無餘額,請釋明支出超過收入部分,如何 支應?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 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 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 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 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 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 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 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 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每 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 九、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 「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 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 全。)

2025-01-08

PCDV-113-消債清-305-20250108-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林偲慈 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件:  一、郵務送達費:   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9人×10份×51元=4,59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 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 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8人, 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 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     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 原因、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 ,以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補正下列資料:  ㈠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 部及他項權利部,缺一不可)。  ★請務必提出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段柴寮子小段192、192之2、 193、193之1、193之2、193之3、195、196、197、201、201 之1、217、217之1、347、363、191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 類謄本,並陳報聲請人就公同共有同段217地號土地之潛在 應有部分比例。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 年1月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 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 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 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等文件後 ,再一併陳報本院。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尤其是臺灣土地銀行)之「 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 ,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 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 」。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  ㈤保險單:  ⒈請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 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型 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 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 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 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 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⒉請務必提出國泰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號保單截至本裁定送 達之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金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 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⒊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 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 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1 年8月至113年8月止)」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即自113 年8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 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租屋補助補貼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 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補正聲請人自111年1月迄今任職法藍瓷股份有限公司或其 他工作單位之每月薪資明細、薪資單、薪資條(含本薪/底 薪/本俸、獎金、加給、津貼、扣項《含法院強制執行扣薪》 、實發薪資等各項目及金額),或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 薪資證明,以及各該薪資轉帳帳戶自111年1月起迄今之歷史 交易明細或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收入約845元,而聲請人正值 壯年,為有勞動力之人,應可提高工作收入,請說明每月收 入低於基本工資之理由。 七、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1 年8月起至113年8月止)」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即自1 13年8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及聲請更生迄今之必要 生活支出,是否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 算?  ㈡倘聲請人以高於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 即應詳列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美月必 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即說明其必要性,請 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 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提 出「最新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 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 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 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幾費證明、轉帳存 摺內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 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 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㈢必要支出含膳食、家庭生活費用(水電瓦斯電話費等支出)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就診、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 支出之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聲請人所有必要支出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 發票等,並不以此為限)。  ★依聲請人陳報聲請前2年每月收入約845元,小於聲請人陳報 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23,579元,請釋明支出超過收入部 分,如何支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 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 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 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 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 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 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 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 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每 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 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 「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 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 全。)

2025-01-07

PCDV-113-消債更-767-20250107-1

消債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雅琳 代 理 人 林育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2月7日前,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 文件到院,並於民國114年3月6日上午9時20分至本院民事第二法 庭陳述意見,如未到場,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一、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所提清償方案 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或公司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 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 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併請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 二、聲請人如有受扶養人,應「逐一、分別」說明受扶養人的下 列資訊:  ㈠受扶養人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年紀、實際 居住地,以及各實際居住地之同住親屬為何人。  ㈡受扶養人之全體直系血親親屬、配偶各為何人?並提出受扶 養人之親屬系統表(記載上述之人),並提出受扶養人及其 各自之全體直系血親親屬、配偶之第一類戶籍謄本(所有資 料均勿遮隱),並說明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各為何人? 經濟能力為何?其分擔比例應為何?  ㈢聲請人每月實際支付受扶養人扶養費之相關單據、匯款紀錄 或證明。    三、應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之歷年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 四、應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111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應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正本。     六、聲請人收入部分: ㈠應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 ,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 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 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冊。 ㈡應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 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 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 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 應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 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 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 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週工作天數、每次工 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 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 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 載。 七、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㈠應提出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各項費用之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 件。  ㈡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 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又 上開房屋如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屋之原因? 如係聲請人承租而來,亦應檢附「租約」影本並陳報每月支 出之租金金額。  ㈢應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 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 擔,亦請敘明理由。  ㈣應說明聲請人自112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 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請敘明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該家屬或親友之聯 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扶養或資助之 相關證明文件。  八、應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有無自政府機關、法人、社福機構 領有任何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 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 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 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九、應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內頁須補登存摺自112年1 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 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十、應提出聲請人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中保管查詢資料」 ,其內應包含:  ㈠聲請人自112年1月1日起迄今所有往來證券商、異動表及股票 餘額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 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 一併陳報本院。  ㈡聲請人所持有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3年12月16日」及「更新 至查詢日當日最新能取得資料」之餘額資料,及聲請人所持 有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3年12月16日至查詢日當日最新能 取得資料」期間之異動資料。 十一、應說明聲請人自112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 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 交易?如有,應敘明內容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供核。    十二、應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投保查詢單」,並列表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 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 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 ?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 十三、應提出聲請人自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 含就不動產、動產之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等 )、無償(例如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 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 列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資料( 例如買賣契約);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請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十四、應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應提出現 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 其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十五、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六、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 金等)、詳細支出明細及相關收據、單據等、經濟困難原 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 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 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七、應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 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 ,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 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 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 請將無實益)。 十八、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2025-01-07

ILDV-113-消債更-80-20250107-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許原通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件:  一、聲請費與郵務送達費:   請預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與郵務送達費3,060元 (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 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6人×10份×51元=3,060元);亦 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 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 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 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5人, 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 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     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 原因、本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曾與債權銀行成立前置協商後毀諾,請補正下列事項 :   ㈠當時前置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申請書等資料)及清償還 款方案(含債權金額、期數、利率、每期清償還款金額,以 及無擔保債務協商申請書、申請人財務資料表、前置協商機 制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或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或有擔保債權還款計畫等,但不以此為限 )。  ㈡聲請人依前述方案已清償金額、期數、總清償金額,並提出 歷史清償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轉帳匯款 證明等)。  ㈢聲請人當時申請前置協商檢附之財務資料(含當時收入、支 出、財產、任職單位、每月薪資及其證明資料),以及其他 可資證明聲請人申請債務協商時收入、支出、財產、任職單 位、每月薪資等財務狀況證明資料。  ㈣聲請人何時未依約清償還款?何時毀諾?  ㈤請詳實說明聲請人毀諾之原因,並具體說明有何因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及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含可資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收入、支出、財 產、任職單位、每月薪資等財務狀況證明資料。 五、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 部及他項權利部,缺一不可)。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 年1月起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 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 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 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 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 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等文件 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 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 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 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㈤保險單:  ⒈請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 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型 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 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 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 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 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務必提出全球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DCE002號、南山人壽保 單號碼Z0000000000號保單由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解約金數額等證明文件。  ⒉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 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 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1 年12月起至113年12月止)」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即 自113年12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 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租屋補助補貼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 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補正聲請人自111年1月起迄今任職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紅朴企業有限 公司、順捷國際有限公司、啟諾貿易有限公司、旺默食品企 業有限公司、元捷企業有限公司、台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耀晶電子有限公司、鴻洋商務有限公司、松稻股份有限公司 、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工作單位之薪資明細、薪資 單(含本薪/底薪/本俸、獎金、加給、津貼、扣項《含法院 強制執行扣薪》、實發薪資等各項目及金額)。 七、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1 年12月至113年12月止)」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即自1 13年12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及聲請更生迄今之必要 生活支出,是否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 算?  ㈡倘聲請人以高於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 即應詳列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美月必 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即說明其必要性,請 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 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提 出「最新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 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 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 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幾費證明、轉帳存 摺內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 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 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㈢必要支出含膳食、家庭生活費用(水電瓦斯電話費等支出)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就診、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 支出之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聲請人所有必要支出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 發票等,並不以此為限)。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 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 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 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 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 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 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 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 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每 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 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 「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 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 全。)

2025-01-07

PCDV-113-消債更-806-20250107-1

消債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浩亭 代 理 人 林恒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2月7日前,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 文件到院,並於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2時20分至本院民事第二法 庭陳述意見,如未到場,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一、應提出聲請人之歷年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 險之投保資料。 二、應提出聲請人111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應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正本。     四、聲請人收入部分:  ㈠應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 ,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 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 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冊。  ㈡應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 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 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 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 應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 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 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 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週工作天數、每次工 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 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 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 載。 五、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㈠應提出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各項費用之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 件。  ㈡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 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又 上開房屋如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屋之原因? 如係聲請人承租而來,亦應檢附「租約」影本並陳報每月支 出之租金金額。   ㈢應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 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 擔,亦請敘明理由。  ㈣應說明聲請人自112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 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請敘明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該家屬或親友之聯 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扶養或資助之 相關證明文件。  六、應說明聲請人有無自政府機關、法人、社福機構領有任何社 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 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 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 亦請註明。 七、應提出聲請人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封面暨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內頁須補登存摺自112年1月1日起至 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 本替代。  八、應提出聲請人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中保管查詢資料」 ,其內應包含:  ㈠聲請人自112年1月1日起迄今所有往來證券商、異動表及股票 餘額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 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 一併陳報本院。  ㈡聲請人所持有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3年10月25日」及「更新 至查詢日當日最新能取得資料」之餘額資料,及聲請人所持 有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3年10月25日至查詢日當日最新能 取得資料」期間之異動資料。 九、應說明聲請人自112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從 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 ?如有,應敘明內容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十、應提出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 單」,並列表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 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 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 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 成冊。 十一、應提出聲請人自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 含就不動產、動產之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等 )、無償(例如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 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 列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資料( 例如買賣契約);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請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十二、應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應提出現 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 其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四、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 金等)、詳細支出明細及相關收據、單據等、經濟困難原 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 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 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五、應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 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 ,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 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 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 請將無實益)。 十六、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2025-01-07

ILDV-113-消債更-67-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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