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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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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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詹旻恩 詹育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詹旻恩前就讀私立大明高中時,邀債務人詹育宗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41,000 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 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詹旻恩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並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27,547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 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詹育宗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 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 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26-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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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皓閔 賴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張皓閔前就讀私立青年高中時,邀債務人賴 美芳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8, 761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惟債務人張皓閔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並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8,761元整及逾期利息、違 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 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 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賴美芳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 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08-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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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穎哲 江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廖穎哲前就讀私立 大明高中時,邀債務人江美惠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40,00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 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廖穎哲自應還款日民 國113年08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5, 272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 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 債務人江美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 責任。(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 保債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14-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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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易任 林俞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參佰陸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劉易任前就讀私立 大明高中時,邀債務人林俞均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六筆,金額145,369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惟債務人劉易任自應還款日民 國113年08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45 ,369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 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 債務人林俞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 責任。(三)查債務人林俞均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於94年05月27日變更為Z000000000。(四)為此,狀請 鈞 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04-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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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洪若綺 洪崇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柒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洪若綺於民國(下同) 107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洪崇恩為 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 支260,692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 日(112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 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9月01日起,未履約攤 還本息,尚欠257,775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 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28-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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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敏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債務人黃敏婕前就讀私立青年高 中時,邀第三人黃郁柔即黃舜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111年08月20日歿)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 學貸款一筆(證物一),金額14,86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惟債務人黃敏婕於應還款日113年0 8月01日起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5,975元整及逾期 利息、違約金(證物二),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 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第三人 黃郁柔即黃舜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111年08月 20日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依據司法院網站司法公告查詢之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 查詢結果表示,查無被繼承人黃郁柔即黃舜青之繼承人聲請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另被繼承人黃郁柔即 黃舜青其子女黃敏婕為法定繼承人,應依民法第1148、1153 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 務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爰債務人黃敏婕應 對被繼承人黃郁柔即黃舜青所擔保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 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證物三、四)。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債權,並有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等設籍上開地址, 係在 鈞院管轄區域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510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司法院網站之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 單、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22-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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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偉晏 楊婷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偉晏前就讀私立大明高中時,邀債務人楊 婷鈁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 金額7,335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黃偉晏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697元整及逾期 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 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楊婷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15-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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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簡浚祐 債 務 人 簡靖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簡浚祐前就讀私立僑泰高中時,邀債務人簡靖慈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7,44 5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㈡惟債務人簡浚祐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並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7,445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 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 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 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簡靖慈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 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05-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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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家瑋 陳正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陳家瑋前就讀私立大明高中時,邀債務人陳正忠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金額37,550 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 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陳家瑋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並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7,550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 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正忠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 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 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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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佳欣 黃樹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零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佳欣前就讀私立僑泰高中時,邀債務人黃 樹郎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 金額22,93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黃佳欣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5,405元整及逾期 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 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黃樹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及第5 1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11-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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