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遺產債務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21-230 筆)

司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花蓮縣○里鄉○里村○里0號) 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文鳳

2025-02-11

HLDV-114-司繼-1-20250211-1

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張美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國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 村0鄰○○00號)之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7月7日死亡,現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5-02-11

MLDV-114-司繼-66-20250211-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謝瑋哲 法定代理人 蔡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謝坤榮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謝坤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 村○○路000巷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 1月2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 清單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謝坤榮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5-02-11

CHDV-114-司繼-287-20250211-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陳慧玲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路000 0號 被 繼承人 梁金靜(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鎮區○○街0 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梁金靜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陳慧玲係被繼承人梁金靜(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 ○鎮區○○街0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9月1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2-11

TYDV-114-司繼-464-20250211-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陳宛慎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黃書煌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書煌(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 ○○村○○巷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 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黃書煌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5-02-10

CHDV-114-司繼-276-20250210-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邱秀玉 被 繼承人 張福宗(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張福宗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邱秀玉係被繼承人張福宗(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路0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 11月1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張福宗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2-10

TYDV-114-司繼-156-20250210-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蕭瓊怡 蕭溫和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曉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蕭凱倫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蕭凱倫(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 村○○巷0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0 月2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蕭凱倫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5-02-10

CHDV-114-司繼-278-20250210-1

司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劉桂媛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彭夢君(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縣○○鄉○○村00鄰○○000○0號 臨)於113年4月20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劉桂媛(送達代 收人地址:住新竹縣○○市○○○路00○0號)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彭夢君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彭夢君之遺產負擔 。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 產 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依前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 依公 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 報明其 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民法第1 148條第 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 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公告應 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 必要時,並得 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 之。公示催告所 定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 個月以上。家事事 件法第130條第4項、第5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遺產清冊暨相關 財產資料、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 張為真正,又陳報遺產清冊即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逾3個 月期間始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因該3個月為訓示規定,法 院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11號之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依前揭說明 ,本院爰依首揭規定為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2025-02-10

SCDV-114-司繼-190-20250210-1

司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李幸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寶勲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李寶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鄉○○街000巷0 0號)於民國113年11月24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李幸霖( 地址:新竹縣○○鄉○○○街00號)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李寶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寶勲之遺產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2025-02-08

SCDV-114-司繼-24-20250208-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潘董秀雀 被 繼承人 彭珪銘(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彭珪銘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潘董秀雀係被繼承人彭珪銘(男,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 市○○區○○○○街00○0號六樓)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13年12月2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彭珪銘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2-08

TYDV-114-司繼-455-20250208-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