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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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許木鑫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 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許木山於民國113年6月7日死亡時設籍臺北 市○○區○○街0巷00○0號2樓,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之被繼承人除 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是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 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 出聲請,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2025-03-05

NTDV-114-司繼-255-20250305-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賴紹文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賴香權(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 號9樓之1)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 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2025-03-05

TNDV-114-司繼-898-20250305-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許文蕙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邱利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000○00號 )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2025-03-05

TNDV-114-司繼-844-20250305-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謝佳妤 被 繼承人 謝文和(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 ○○段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謝文和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謝佳妤係被繼承人謝文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 ○○區○○路○○段000巷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13年11月1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05

TYDV-114-司繼-496-20250305-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陳冠宏 被 繼承人 陳奇祿(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奇祿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陳冠宏係被繼承人陳奇祿(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05

TYDV-114-司繼-697-20250305-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58號 聲 明 人 黃慧玉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素得(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 0鄰○○路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陳素得於113 年11月28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素得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陳素得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2025-03-05

PTDV-114-司繼-258-20250305-1

司家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50號 聲 明 人 孔富誠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劉淑君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明 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 徵十分之五,故為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 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2025-03-05

PTDV-114-司家補-50-20250305-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02號 聲 明 人 李文香 聲 明 人 張哲洧 聲 明 人 張尹蓉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李文香為被繼承人張華山(男,民國45年7月12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 ○○市○○路000號)之配偶,聲明人張哲洧、張尹蓉為被繼承 人之子女,均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4年1月20日死亡,聲 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張華山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3-05

PTDV-114-司繼-202-20250305-1

司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李嘉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晉福(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鄉 ○○路○段000巷000號)於113年11月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李晉福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 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李晉福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2025-03-05

NTDV-114-司繼-257-20250305-1

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溫丹瑋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溫永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 0鄰○○00號)之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死亡,現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5-03-04

MLDV-114-司繼-139-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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