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張瑞騰
被 告 張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
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
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
,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2年1月13日以新臺幣(下同)11,3
00,000元向訴外人張彩娥購買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
系爭房地),並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因被告於112年年底
不願配合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乃依民法第54
9條第1項規定終止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契約,依民
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地之市價核定之。又本
院審酌附表所示建物於57年4月22日興建完成(屋齡56年)
,為加強磚造建物,總面積113.22平方公尺(折合34.25坪
),參考與附表所示建物同路段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00號房屋及所坐落基地(三塊厝段1099-2地號土地,面積
22.08坪),於113年4月間交易總價26,000,000元、交易總
面積72.98坪,換算每坪交易單價為356,262元,有內政部不
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考量附表所示土地面積19
.0575坪,略小於上開基地,以每坪356,000元核算系爭房地
之價值,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格,故系爭房地起訴時之
市場交易價格應為12,193,000元(計算式:356,000元×34.2
5坪=12,193,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93,0
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 面積 權利範圍 登記名義人 1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0,000元) 63平方公尺(19.0575坪) 全部 張國忠 2 高雄市○○區○○段○○段000○號建物(門牌:十全二路295號,建築完成日期:57年4月22日) 層數:2層(層次1層、層次面積42.93平方公尺,層次2層、層次面積56.61平方公尺,騎樓13.68平方公尺)。總面積113.22平方公尺(34.25坪)。 全部 張國忠
KSDV-113-補-453-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