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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65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季嘉丰 張世鴻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2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4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32,308元,及自民國113 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25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48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28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432,30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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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69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蕭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2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870,2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7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2 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870,2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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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65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志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2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12,24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2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112,24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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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68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立堯即林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1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849,700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1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6 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2,849,7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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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67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王俊皓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3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69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22,06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30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9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3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522,0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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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63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蔡宗燁 王馨珮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3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金額新臺幣7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票,到期日民國112年7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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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64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廖益鋒 洪君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6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20,800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520,8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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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62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2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68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2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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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70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張夢青 何承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864,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56,352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5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864,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656,35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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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DV-113-司票-24702-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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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69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李家葦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624,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51,2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24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551,2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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