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雷書維
相 對 人 潘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利息未約定,詎經
提示後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就附表所示之
本票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46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提示日 本票號碼 備註 001 110年6月24日 2,600,000元 110年6月25日 SRNo590626 002 110年7月12日 120,000元 110年7月13日 THNo173526 003 110年7月29日 100,000元 110年7月30日 TH0000000 004 110年8月2日 150,000元 110年8月3日 SRNo590629 005 110年8月6日 100,000元 110年8月7日 TH0000000 006 110年8月7日 75,000元 110年8月8日 SRNo590631
KLDV-113-司票-460-202412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