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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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威綸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威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威綸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 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60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 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 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12-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辰 (原名陳炳辰、吳炳辰)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辰因重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370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495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90-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仲哲 (原名蔡俊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仲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仲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 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370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9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96-20241204-1

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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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世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世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世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 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84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 本院111年度上重訴字第21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 ,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18-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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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螢錩 (原名李蓬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螢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螢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757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42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72-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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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聲保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子陞 (原名莊志寬)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子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子陞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444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02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40-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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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茗鑫(原名許明星)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1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茗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茗鑫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 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22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 本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45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 ,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30-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嘉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嘉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嘉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 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 22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 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74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 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36-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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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錦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錦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錦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004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81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22-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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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存萬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存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存萬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228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55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28-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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