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32號
原 告 曾台英
被 告 張啓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
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SCDM-113-附民-1332-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