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79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紜緗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存款、人壽保
險等資料以強制執行,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
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高雄市仁武區,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TCDV-114-司執-5796-202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