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龔芳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參佰伍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
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
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龔芳妤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
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
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
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
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
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
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
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1月27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
臺幣82,046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77,844元為自民
國起至民國114年01月27日之消費款,新臺幣3,002元為循
環利息,新臺幣1,20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
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4-司促-5476-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