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廖亭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3,847元,及自民國11
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4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
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權人執有與債務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借
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
於借款契約。而債務人廖亭維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
權人如第一項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債權
人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又依契
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
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20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釋明
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部分,按債權人
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
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
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
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KMDV-114-司促-166-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