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94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李爍樊即李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07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滯納金新臺幣1,800元、違約金新臺幣5,408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097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滯納金新臺幣1,500元、違約金新臺幣1,410元,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3-司促-10094-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