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信維
林顯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信維於民國108年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期間,邀
債務人林顯德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
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
款撥貸申請書4筆共214,273元整。詎債務人林信維113年5月
25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
任,自113年4月25日起算利息;債務人林顯德為連帶保證人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148,800元,利息、違
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
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
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
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4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6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48800元 林信維、林顯德 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9日止 年息1.775% 002 148800元 林信維、林顯德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8800元 林信維、林顯德 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PCDV-113-司促-28624-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