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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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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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72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崇和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彥忠 債 務 人 楊曉芬 劉世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1,475元,及自 民國(下同)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計 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 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5

HLDV-113-司促-7672-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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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2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江子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320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5

HLDV-113-司促-7621-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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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5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文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394元,及自民國 (下同)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 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5

HLDV-113-司促-7653-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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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1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嘉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192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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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DV-113-司促-7615-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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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1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余宗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851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5

HLDV-113-司促-7611-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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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69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 務 人 楊凱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226元,及自民國 (下同)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37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5

HLDV-113-司促-7669-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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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6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泓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089元,及其中34 ,370元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5

HLDV-113-司促-7663-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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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9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127元,及自民國 10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5

HLDV-113-司促-7596-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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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70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崇和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彥忠 債 務 人 張蕙如 楊淑芬 袁小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29,225元,及 自民國(下同)1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4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5

HLDV-113-司促-7670-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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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49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朱雪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3,319元,及自民 國(下同)100年3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0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5

HLDV-113-司促-7649-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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