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918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05、207
、209號1樓及203、207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代 理 人 郭欣哲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張雅淇即張翠琴
住○○市○○區○○路000巷0號4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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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規定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
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
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債
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後強制執行,惟經職權調查結果,債務
人現設籍於基隆市○○區○○路000巷0號4樓之17,此有債務人
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
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KSDV-113-司執-149181-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