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歐宜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49,709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2月21日
向債權人借款8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百分之8.3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04,35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
民國112年9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
率百分之15.0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
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5,350元及相關之利
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04359元 歐宜龍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33% 002 45350元 歐宜龍 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604359元 歐宜龍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45350元 歐宜龍 暨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504-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