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嘉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859元,及其中㈠新臺幣33,
006元,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4,118元,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735元,自11
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NTDV-113-司促-8023-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