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郁嵐
相 對 人 世紀糕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譽曨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結果即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
人)工資差額、加班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喪假工資及百分之
六勞工退休金(差額)共計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肆拾貳元」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代理人為王惠君)與相對人(代理
人為王蕙筠)前因薪資等給付之爭議,經基隆市政府於民國
114年1月13日調解成立(聲請狀誤載為113年12月24日調解
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8,242元
。詎相對人逾期迄未履行,為此,聲請人乃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前因工資等給付之爭議,經基隆市政府指派調解人
於114年1月13日調解成立,雙方並已作成「資方(即相對人
)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工資差額、加班費、特別休假
未休工資、喪假工資及百分之6勞工退休金(差額)共計新
臺幣118,242元,勞方同意資方分8期給付,資方同意於114
年1月24日給付勞方10,000元,114年2月24日起每月24日給
付勞方15,000元,至114年8月24日給付餘款18,242元,並逕
匯入勞方原薪資帳號內,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之調解結果即調解方案,徵諸聲請人提出之基隆市政府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即明。細觀上開調解內容,足認相對人於調解
成立時,已同意於114年1月24日給付聲請人10,000元,114
年2月24日起每月24日給付聲請人15,000元,至114年8月24
日給付聲請人18,242元,並逕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號內,如
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即118,242元到期。從而,聲請人主
張相對人逾期迄未為任何給付,乃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
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