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540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2、36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區○○路00○00號15、17
樓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債 務 人 謝鎮宇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
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松詠
有限公司灣內站分公司,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段0
0號1樓,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並無保險投保資料,揆諸
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KSDV-113-司執-155404-2025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