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0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潘文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5,1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文俊於108年1月21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
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債
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
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⒈金債權:新臺幣158,892
元整。⒉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
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288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11月28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5
8,892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依據民
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收
遲延期間之利息。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
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0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892元 潘文俊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PTDV-113-司促-13000-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