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循環信用貸款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31-240 筆)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9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謝光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玖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謝光鈞於110年4月26日與 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 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 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 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 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1,426元 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 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6 4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9月7日起,以本金新臺 幣41,426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依 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 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 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 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 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 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 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 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 、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4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426元 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90-2024121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0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潘文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5,1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文俊於108年1月21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 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債 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 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⒈金債權:新臺幣158,892 元整。⒉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 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288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11月28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5 8,892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依據民 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收 遲延期間之利息。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 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0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892元 潘文俊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2024-12-13

PTDV-113-司促-13000-20241213-1

板簡
板橋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5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翁素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3條約定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2024-12-12

PCEV-113-板簡-3153-202412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5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振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振賢於民國94年3月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 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8270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 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 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 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068元整。(2)延滯期間 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8 27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 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 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 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 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 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帳務資料 。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63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270元 黃振賢 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4-12-12

TCDV-113-司促-36357-20241212-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4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許武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1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武昌於107年12月3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 ,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 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3 4,759元整。㈡依本契約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 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2.4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69元整。⑵延滯期 間利息:自113年9月6日起,以本金新臺幣34,759元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 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2.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㈢帳務 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4條)。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1條約定行 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 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 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 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759元 許武昌 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2.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2-11

NTDV-113-司促-7942-20241211-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0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朱紘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朱紘瑋於民國94年5月3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 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 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9040元整。(二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 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 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 新臺幣705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8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904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 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 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㈡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 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 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 證),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9,040元 113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024-12-11

TTDV-113-司促-4707-2024121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02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洪炳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肆佰陸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洪炳南於民國101年11月28 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 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 ,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 臺幣339994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 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 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 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 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 收利息共新臺幣4869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 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339994元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600元整(契 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 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 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 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 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 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 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0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9994元 洪炳南 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4-12-10

TCDV-113-司促-36020-2024121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02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沈傳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參仟伍佰陸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沈傳瓘於民國97年6月13日 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 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 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 幣594967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 ,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 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 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 利息共新臺幣8594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9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594967元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 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 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 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 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 、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 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0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4967元 沈傳瓘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4-12-10

TCDV-113-司促-36021-20241210-1

嘉小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1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黃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306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 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前向寶華銀行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借款期間自動用起1年,期滿30日前,如立約人不為書面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且經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契約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另約定借款利息以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自借款日起,以每月15日為最終繳款日,應繳足最低應繳金額,如未依約繳納,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未依約繳納,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76,306元及利息未為繳納。嗣寶華銀行已將對於被告之本件債權讓與原告,為此 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2024-12-09

CYEV-113-嘉小-715-20241209-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7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鄧鉞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8,3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鄧鉞凱於民國97年11月1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㈠本金債權:新臺幣175855元整。㈡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 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 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 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 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⑴利息計算:已計未 收利息共新臺幣2529元整。⑵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75855元按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利息。㈢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4 條)。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 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 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 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 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 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 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5,855元 鄧鉞凱 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2-09

NTDV-113-司促-7873-20241209-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