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原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淑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淑芳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毒偵緝字」
應更正為「撤緩毒偵緝字」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潘淑芳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
心健康,其經觀察、勒戒後,仍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戒毒
之意志不堅,自制力不佳。⒉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於社
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且施用者多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
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法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容
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量,側重適當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使
之戒除毒癮,早日復歸社會為宜。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⒋被告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如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戒。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象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余星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01號
被 告 潘淑芳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淑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
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
內,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4月27日或28日
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住處,以燒烤玻
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方通知後於112年4月29日下午2
時20分許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潘淑芳經傳未到。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
詢時坦承不諱,且被告經警採集尿液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
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各1紙附卷可稽,被告
犯嫌堪以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
,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釋,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
簡表在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
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自應依法訴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呂象吾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姚柏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TYDM-114-壢原簡-13-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