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許培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2,490元,及其中新臺幣50,
703元,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1.99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26,379元,自民國114年2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及其
中新臺幣432,882元,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4-司促-1102-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