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澤華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澤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01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TCDM-113-聲保-370-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