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呈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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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榆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3,755元,及其中新臺幣3,35 5元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 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收取以90日為限 );㈡新臺幣5,600元,及其中新臺幣5,000元自民國113年6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 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收取以9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1-20

NTDV-113-司促-7369-202411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72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黃亭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 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0

TCDV-113-司促-33720-20241120-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2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仕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 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0

KSDV-113-司促-21628-20241120-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馨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7,170元,及其中新臺幣6,37 0元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 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收取以240日為限); ㈡新臺幣3,755元,及其中新臺幣3,355元自113年6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 性違約金之收取以9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 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1-20

NTDV-113-司促-7368-202411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71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熊致豪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 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壹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 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0

TCDV-113-司促-33719-202411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71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鄧慧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 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0

TCDV-113-司促-33718-202411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2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鄭偉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 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3

TCDV-113-司促-33020-202411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1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李玨黎即李宜芝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 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仟參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 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3

TCDV-113-司促-33018-20241113-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77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柏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仟壹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 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1-13

TNDV-113-司促-21877-202411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2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黃瑞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伍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 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3

TCDV-113-司促-33021-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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