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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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2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瑀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下同)24,611元及合 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39,837元,共計64,448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05

KLDV-113-司促-6826-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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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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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0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駱崇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玖佰捌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04

KLDV-113-司促-6805-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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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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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68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張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03

KLDV-113-司促-6768-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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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72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韓萓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03

KLDV-113-司促-6772-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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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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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19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03

KLDV-113-司促-6619-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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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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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60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簡舒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03

KLDV-113-司促-6760-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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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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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76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劉黃阿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03

KLDV-113-司促-6776-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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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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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80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張斐涵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03

KLDV-113-司促-6780-20241203-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4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王世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02

KLDV-113-司促-6748-20241202-1

司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張哲億 相 對 人 張法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3紙,內載憑票交付各如 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3紙,未約定利率,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附表所示 之提示日經提示僅獲部分付款,其餘713,840元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3紙,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提示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請求金額 (新臺幣)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民國) 票據號碼 1 113年1月12日 241,280元 未記載 231,280元 113年2月10日 WG0000000 2 113年1月12日 241,280元 未記載 241,280元 113年2月10日 WG0000000 3 113年1月12日 241,280元 未記載 241,280元 113年2月10日 WG0000000

2024-11-29

KLDV-113-司票-332-2024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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