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張哲億
相 對 人 張法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3紙,內載憑票交付各如
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3紙,未約定利率,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附表所示
之提示日經提示僅獲部分付款,其餘713,840元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3紙,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提示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請求金額 (新臺幣)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民國) 票據號碼 1 113年1月12日 241,280元 未記載 231,280元 113年2月10日 WG0000000 2 113年1月12日 241,280元 未記載 241,280元 113年2月10日 WG0000000 3 113年1月12日 241,280元 未記載 241,280元 113年2月10日 WG0000000
KLDV-113-司票-332-202411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