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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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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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曾耀賢 曾家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曾耀賢前就讀私立青年高中時,邀債務人曾 家洞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 金額121,92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曾耀賢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02,425元整及逾 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另債務人曾家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及第5 1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19-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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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6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邱定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 民國113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950元正,迭經催 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 )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62-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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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5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羅尉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90858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15,83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Y390858。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58-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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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瑜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572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71-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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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洪若綺 洪崇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柒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洪若綺於民國(下同) 107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洪崇恩為 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 支260,692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 日(112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 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9月01日起,未履約攤 還本息,尚欠257,775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 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28-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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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5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盧陳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3483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47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334832。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59-202502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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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5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珅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44868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6,53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Y344868。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50-202502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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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郭霽元 吳喬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借款人即債務人郭霽元前就讀致用高中期間邀吳喬彥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額度叁拾萬元放款借據,茲依兩造 間放款借據之約定,聲請人係憑借款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 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貸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 57,813元(下稱本件借款),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償還期間 之原則,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放款借據第七條 約定)。 ㈡本件借款應由借款人負擔之利息,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 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借款人均願受其拘 束 (放款借據第五條約定) 。 ㈢本件借款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 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 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件借款債務,如因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 113年12月1日 )起,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 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件借款利率加年率1%( 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 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之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 ㈣詎借款人自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迭經催討無果。茲依 借據之約定,聲請人得主張本件借款全部到期,追討全部 借款本息。然債務人吳喬彥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 應就借款人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狀請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款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31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138元 吳喬彥、郭霽元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113年11月3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 29138元 吳喬彥、郭霽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138元 吳喬彥、郭霽元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03-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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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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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4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顏妏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 月十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顏妏庭於107年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2,615元整未為 清償(消費款59,452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346 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117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9,7 98元自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 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 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6

TCDV-114-司促-3040-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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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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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3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婕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婕綸於108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0,629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39,78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847元整),雖經聲請 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9,782元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6

TCDV-114-司促-3039-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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