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8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孝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零參拾捌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參拾柒元整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
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孝華於90年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4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1,038元整未為清償
(手續費6,800元整、消費款19,310元整、預借現金6,666元
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56,66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0
1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82,637元自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
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
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
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PCDV-114-司促-5388-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