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142號
原 告 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傳宗
訴訟代理人 姚秉正
楊致中
被 告 吉美文創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貴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1,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TYEV-113-桃小-2142-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