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2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芊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
0000。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
哥付」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
服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二)、債務人於如
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行購物
,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
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
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
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10836元(如欠
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3429-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