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3號
債 務 人 楊孝繁
代 理 人 賴宇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捌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
定。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
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
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1,580元【(3+1)431
5-1,000=1,58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詳細填具「金額」、「總額」之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
三、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
院、股別及案號。本院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1584號
案件進度為何?
四、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
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五、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
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
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
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
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
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
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
,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六、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債務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
存款帳戶之餘額,並提出之。若無帳戶,亦請提出查無帳戶
資料之證明。及自111年8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存
摺封面及內頁之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七、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
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8月起迄今
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
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
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八、債務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曾擔任飛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
一編號:00000000號)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
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
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說明擔任負責人
之原因、是否投資該公司、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
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
清償債務,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近5年財務
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請以股東或董事長身分申請)
。
九、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8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11年8月起迄今
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
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
、補助及金額;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
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
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
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
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代替)。並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
資助金額為何?
十、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
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
符資格之原因。勿僅提出核定通知函。
十一、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
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
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
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二、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十三、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
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
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
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並提出所有居
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
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十四、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按114年新北市最低生活費
用每人每月1萬6,900元之1.2倍即2萬0,280元,然債務人
並未陳報每月收入為何,有無可能無法支應上開費用而無
清償債務?如債務人每月收入低於上開生活費,債務人應
說明將如何支付超逾月平均收入部分之費用。為避免進行
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
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SLDV-113-消債更-293-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