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文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聲請人之債權
人為7人,連同聲請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
計算,合計4,080元)。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
三、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
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
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
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金額)及繳交房租之相
關文件。
四、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及有何不
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五、財產目錄狀況:
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
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
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
㈡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一併陳報本院。
六、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㈠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
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
㈡請聲請人補正說明「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含工作
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文件,例如薪資單、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若為打零工或
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
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若無工
作,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
㈢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㈣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
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
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
為何?請提出相關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㈤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
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
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
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
七、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至今之必要支出數額、原
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㈠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
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
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如房租、水、電、瓦斯、網路第四台費用)?每人分擔比例
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為何。
㈢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高於新北市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之1.2倍即20,280元,請補正說明必要性為何,並提出相
關文件釋明之。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
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每位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至113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
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
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
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並請提出
相關釋明文件。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PCDV-114-消債更-104-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