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逾期費用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31-240 筆)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9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謝柏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參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柏文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 ,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2月19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49,805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 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 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2,295元整 (約定條款第1 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37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 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以保權益。 ㈡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 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 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 證),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9,805元 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025-01-06

TTDV-113-司促-5097-20250106-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江雨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9,2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江雨澤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2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㈠消費本金:76,287元整(約定條款第1條第6項)。㈡依銀 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 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利息 計算:2,945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㈢逾期費用:0 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㈣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 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 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 ,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 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 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 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287元 江雨澤 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06

NTDV-114-司促-79-20250106-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李昕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2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昕芸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2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㈠消費本金:49,313元整(約定條款第1條第6項)。㈡依銀 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 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利息 計算:3,694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㈢逾期費用:1, 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㈣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 :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 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 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 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 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 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 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313元 李昕芸 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06

NTDV-114-司促-96-202501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鍾孝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零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鍾孝宏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2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46,416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1,387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 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 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 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 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 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 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 。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 :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416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5-01-06

PCDV-114-司促-439-202501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李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陸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宗龍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2月2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48,028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2,838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 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 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 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 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 款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0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028元 李宗龍 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5-01-06

TCDV-114-司促-505-202501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柏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貳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柏如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2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一)消費本金:117,166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6,757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 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 務人是否仍在監,請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請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 之身分,請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 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 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 證),併此敘明。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 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166元 陳柏如 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5-01-06

PCDV-114-司促-438-20250106-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靖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1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1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591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靖雯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0月31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29,591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683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 )逾期費用:9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 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 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 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 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 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 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 。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 :如附件

2025-01-06

SLDV-113-司促-15178-20250106-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宗子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7,834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宗子祁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2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25,751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1,183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9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 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 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又債權人 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5751元 宗子祁 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1-03

ILDV-114-司促-41-20250103-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張黃寶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3,685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黃寶簪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 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2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 (一)消費本金:42,335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1,350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 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 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 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 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 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 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 。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 :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335元 張黃寶簪 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5-01-03

MLDV-114-司促-91-20250103-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戚雅麗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件: 緣債務人戚雅麗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2月2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199,736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7,588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 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 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 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 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2025-01-03

TPDV-113-司促-17973-20250103-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