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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高偉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參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參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高偉於民國97年7 月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 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 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 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2年11月30日止共 消費簽帳33,018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 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 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21

PHDV-113-司促-1050-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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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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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呂福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至民國113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745元正,迭 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21

PHDV-113-司促-1075-2024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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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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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呂玠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5,546元正,迭 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21

PHDV-113-司促-1069-20241021-1

司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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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翁立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柒仟柒佰參拾肆元,及 自民國ㄧ百ㄧ十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點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 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 、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 契約。二、查債務人翁立承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 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 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 實。三、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 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 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 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 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21

PHDV-113-司促-1067-20241021-1

司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洪晏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 民國ㄧ百ㄧ十三年七月二十ㄧ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 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 、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 契約。二、查債務人洪晏傑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 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 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 實。三、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 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 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 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 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21

PHDV-113-司促-1066-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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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秋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一)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 利息。(二)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 7年6月12日、110年10月2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 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 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 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 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22日止,帳款尚餘62,415元,及其 中本金59,07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 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另按 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21

PHDV-113-司促-1044-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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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6號 債 權 人 澎湖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忠 債 務 人 莊頴琴 吳麗華 一、(一)債務人莊頴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八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五計算,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九七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上開金額 ,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莊頴琴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吳麗華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莊頴琴等二人於民國109年4 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14 年4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息1.915%計付。每月攤繳本息,未 按期清償時,即失原定期限及利率之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 期。並自逾期起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 準利率加一成計息,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 過6個月以上部份,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 計息,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立借據乙紙為證,詎 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除獲償部份本金新臺幣340,017 元及至113年7月8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為此狀 請 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釋 明文件:莊頴琴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21

PHDV-113-司促-1056-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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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玉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2056 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 民國113年03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048元正,迭經催 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 )相關欠費子號: Y020564。釋明文件: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21

PHDV-113-司促-1062-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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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英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參佰肆拾元,及 其中(一)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二)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三)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 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 約書,於自民國109年4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 利率依年利率11.5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7,394元及相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 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9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 款利率依年利率11.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 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5,548元及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 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 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 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緣債務人 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2月3日向債權人 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算,債務人若 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76,39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 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 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 陳明。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21

PHDV-113-司促-1060-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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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志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萬柒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 1年4月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 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 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帳款 尚餘新臺幣(以下同)38,400元,及其中本金37,000元未按 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帳款尚餘38 ,400元及其中本金37,00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 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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