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3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樓至6樓、17樓至19樓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住○○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樓至6樓、17樓至19樓
送達代收人 郭書妤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債 務 人 鄭家儒 住新竹縣○○鄉○○路0000巷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
單位為川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高雄市大寮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SCDV-114-司執-634-202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