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瑩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瑩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瑩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8年1月,現
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
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月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00年3月3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
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8375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
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758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TPHM-113-聲保-1176-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