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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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瑩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瑩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瑩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8年1月,現 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 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月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00年3月3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 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8375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 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758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76-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辰 (原名陳炳辰、吳炳辰)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辰因重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370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495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90-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琴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8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 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 月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於111年2月9日送 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 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01號 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88-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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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仲哲 (原名蔡俊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仲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仲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 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370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9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96-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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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螢錩 (原名李蓬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螢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螢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757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42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72-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聲保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子陞 (原名莊志寬)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子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子陞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444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02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40-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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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聲保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衫侯 (原名王釋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衫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衫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 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739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76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34-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正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正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正國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 定,刑期為有期徒刑4年,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 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於111年2月14日送 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 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01號 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94-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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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智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智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智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現於監 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 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受刑人於111年1月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 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93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 日法矯署教字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 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82-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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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聲保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文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文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文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 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9 86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059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52-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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