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王雅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
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
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71,000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
已繳1,000元,請再補繳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TYDV-114-司票-689-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