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454元,及其中㈠新臺幣5,1
15元,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574元,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3,144元,
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㈣新臺幣10,452元,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12,089元,自113年
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㈥
新臺幣18,080元,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NTDV-114-司促-1228-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