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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4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宥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5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20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849-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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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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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46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債 務 人 張世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壹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 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646-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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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廖偉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貳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廖偉凱於民國110年08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16日 起至民國117年08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359,238元正未給 付,其中357,843元為本金;1,39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8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7843元 廖偉凱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37%計算之利息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872-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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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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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佩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柒佰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2月25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6,47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 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4月9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5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6,23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 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 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88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6477元 黃佩琪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 96236元 黃佩琪 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5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6477元 黃佩琪 暨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96236元 黃佩琪 暨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821-2024100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7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凱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元,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 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 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凱元向債權人借款68,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4 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834元;若有 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 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 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 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 幣68,0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㈢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 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 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772-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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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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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6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燕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燕麗於民國94年06月27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 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869-2024100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0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劉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雅婷於112年09月2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8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031元 劉雅婷 自民國113年05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0000元 劉雅婷 自民國113年0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99% 003 新臺幣16857元 劉雅婷 自民國113年0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9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0000元 劉雅婷 自民國113年0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16857元 劉雅婷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802-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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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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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9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賴俊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 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692-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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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5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彭家柔即彭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 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659-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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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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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江武昌即江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柒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江武昌即江俊宏於91年06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 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 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 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 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81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2183元 江武昌即江俊宏 自民國98年09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43518元 江武昌即江俊宏 自民國96年11月0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4-10-01

TCDV-113-司促-28811-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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