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7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凱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元,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
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
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凱元向債權人借款68,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4
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834元;若有
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
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
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
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
幣68,0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㈢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
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
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3-司促-28772-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