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薛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032元,及其中5,93
7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換號0000000000),共計欠費46032元(如附件
繳款通知及附表),及其中5937元部份,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惟債務人嗣未
依約繳納費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
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925-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