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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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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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81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湯子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400元,及自民國 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5

HLDV-113-司促-7681-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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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9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羅愷即羅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400元,及自民國 10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5

HLDV-113-司促-7592-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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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昌以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2,530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885元 昌以綾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72%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01,759元 昌以綾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36%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4

HLDV-113-司促-7558-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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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4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廖子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2,703元,及自民 國(下同)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 6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4

HLDV-113-司促-7543-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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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77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古昀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246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4

HLDV-113-司促-7577-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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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葉智衍 葉語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9,846元,及 自民國(下同)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4

HLDV-113-司促-7516-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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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4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惠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7,450元,及自民國 (下同)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28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4

HLDV-113-司促-7542-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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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8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債 務 人 林明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94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4

HLDV-113-司促-7587-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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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5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戴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541元,及其中15 ,313元自民國(下同)13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 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15 .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4

HLDV-113-司促-7552-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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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42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張雅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7,633元,及其中46 ,102元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3

HLDV-113-司促-7042-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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